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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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0-02-25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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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的指導意見(桂建發〔2020〕1號)?各有關單位: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切實解決當前疫情防控對建設工程造價的影響,減少工程結算糾紛,維護建設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相關規定,對疫情防控期間我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計價提出如下指導意見。?一、關于已發中標通知書或已簽訂合同的工程造價。此次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的指導意見
【概要描述】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的指導意見(桂建發〔2020〕1號)?各有關單位: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切實解決當前疫情防控對建設工程造價的影響,減少工程結算糾紛,維護建設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相關規定,對疫情防控期間我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計價提出如下指導意見。?一、關于已發中標通知書或已簽訂合同的工程造價。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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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
的指導意見
(桂建發〔2020〕1號)
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切實解決當前疫情防控對建設工程造價的影響,減少工程結算糾紛,維護建設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相關規定,對疫情防控期間我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計價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關于已發中標通知書或已簽訂合同的工程造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屬于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由此造成的損失和工程建設項目費用增加,應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相關條款執行。施工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 9.10條“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一)關于合同工期調整。
⒈ 因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復工的,發包人應將合同約定的工期順延,并免除承包人因不可抗力導致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工程復工后,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應在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由承包人提出趕工方案,經發包人和監理人確認后實施,必要時需經專家論證,嚴禁盲目趕工期、搶進度,相應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⒉ 承包人應根據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疫情防控要求,及時向發包人及監理人提出相應順延工期的申請報告,具體說明此次不可抗力事件對本工程建設的影響。發包人和監理人應根據承包方遞交的申請報告及項目實際合理批復延長工期。
(二)關于合同價款調整。
⒈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復工期間已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失(損壞),應由發包人承擔。
⒉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復工期間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⒊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復工期間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管理人員和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應保留相應的費用支出憑證,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
⒋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復工所發生的工程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⒌ 工程復工前的疫情防控準備及復工后施工現場疫情防控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按規定支付的隔離觀察期間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具體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簽證確認,列入總價措施項目費內。
⒍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滯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全部承擔。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滯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費用增加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擔。
⒎ 疫情防控期間及后續復工階段,對于在建工程可能發生的人工、材料、設備價格的上漲,發承包雙方應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的相關條款執行。如施工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或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允許調整的,發承包雙方可參照合同情勢變更,按照“5%以內的人工和單項材料設備價格風險由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由發包方承擔”的原則簽訂補充協議,合理分擔風險。
二、關于尚未招標或非招標尚未簽訂合同的工程造價。工程發承包雙方在工程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充分考慮人工、材料設備、機械費用等可能產生的價格波動,簽訂合理的價格風險控制條款,明確風險分擔原則,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表述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切實保障工程建設項目順利實施。如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在疫情防控期間施工的,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按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費用按實際發生另行計算,并列入總價措施項目費內”的條款內容。
三、關于應急搶建工程造價。
(一)應急搶建工程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可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計列。如采用現行定額規定計列,則需增列趕工措施費、施工降效費以及各類防疫費用等。
(二)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計算工程造價的,相關費用構成計算方法、參考標準如下表所示:
成本加酬金的計算方法和參考標準
序號 |
費用名稱 |
費用說明 |
費用標準 |
一 |
直接成本 |
|
1+2+3 |
1 |
人工費 |
|
1.1+1.2+1.3 |
1.1 |
現場生產工人人工費 |
按實際的人工工日數 |
依據當時當地各類施工人員綜合工日市場價格 |
1.2 |
現場管理人員人工費 |
按實際的人工工日數 |
|
1.3 |
現場被依法隔離人員費用 |
按實際隔離人員數量和工日計算 |
參照政府部門相關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 |
2 |
材料費 |
包括施工材料和防疫物資等 |
按照市場價或相應采購合同和發票據實計算 |
3 |
機械費 |
|
3.1+3.2 |
3.1 |
機械臺班費用 |
按施工方案或實際臺班數 |
按照市場價或相應租賃合同和發票據實計算 |
3.2 |
機械進出場運輸費 |
按實際數量及運輸里程 |
按照市場價或相應租賃合同和發票據實計算 |
二 |
間接成本 |
除直接成本外發生的用于應急搶建工程的成本 |
按照市場價或相應合同和發票據實計算 |
三 |
酬金 |
(一+二)×費率 |
參照國際或國內工程慣例協商 |
四 |
稅金 |
增值稅及其他稅費 |
據實計算 |
五 |
工程造價 |
|
一+二+三+四 |
四、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積極主動作為,加大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材料設備價格的采集、測算工作力度,縮短發布周期,及時發布市場價格信息或價格調整系數以及價格預警,為合理確定和調整工程造價提供依據。
五、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結算的工程,不適用于本指導意見。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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